1.全面整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项目,坚决取消;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下放至我市的部分审批项目,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能下放到区、县(市)的,坚决下放;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以及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
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按照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定结果,9月末前以市政府文件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精简规范办理要件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和省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权限的公告,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重新审查其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着力减少部门要件前置交叉,压缩审批项目办结时限;对一个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职能相同或相近的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明确首问责任制,由一个主办部门受理、抄告相关部门,该取消的环节,坚决取消。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于12月底前完成对公布保留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优化流程方案特别是审批要件和办理程序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公告。
3.加强统一收费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中收费项目,清理搭车收费现象,规范收费行为,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统一公示。
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于10月末前完成对保留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将结果提交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复审后,一并面向社会公开。
4.完善后续监管机制。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对转变管理方式或备案的项目,要切实做好“事前告知”或“事后监管”,属于技术审查、等级鉴定等资质类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过渡,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应进必进的原则,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把行政审批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