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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1.强化公益性职能。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明确细化、分解和落实,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进行清理,需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要依法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

  2.理顺管理体制,合理选择机构设置方式。各区、县(市)农业、人事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从优化整合、科学配置本地区财力、物力资源和专业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力度,确保重要、关键农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提高履行公益性职能实效,引导、培育多元农业技术推广主体的发育发展等多个层面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提高统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能力的原则,合理选择适合本地特点的管理体制。比如,可以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可以实行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为主的体制,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的方式设置;可以由区、县(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

  3.合理整合使用编制。原则上保持现有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总编制基本不变,重点在优化编制和人员结构上下功夫。各地区要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充分考虑当地自然地理和交通状况、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产业特点和规模、村屯和农户数量、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并落实区、县(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区域站的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采取区域站设置方式所增加的编制,主要采取从乡(镇)综合服务站现有人员中考试考核合格者带编的办法解决,仍有不足的可在乡(镇)综合服务站现有空额编制内调剂解决。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在核定编制时,区别情况分类进行处理。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到岗;对推广机构中的非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胜任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分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在改革中,要防止简单的合并和精简。

  (二)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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