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尽快解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不足问题,保证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与食品产业发展相适应。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
食品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食物链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对重点食品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安全性定期进行评价。发现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及时组织风险性评估和综合分析,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危害预测模型和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形成各部门间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联合评价会商。对发生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产品,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预报。一旦发现问题,要果断处置,追根溯源,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鼓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当地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各级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在向当地政府报告、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处置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六)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售出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主动召回。质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封存库存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对已售出产品召回销毁。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销售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要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并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通知生产企业召回。经检验确认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按照规定应该召回而企业未停止销售或未实施召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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