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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坚决清除私屠滥宰黑窝点,严厉打击对生猪注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一律不得出厂,未经检疫、未戴耳标的生猪不允许调运。加强肉类流通和加工、使用的监管,严禁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进入市场、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

  (六)加强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全面规范出口食品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努力提高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完善食品出口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全省所有出口食品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消管理不善、质量不稳、缺乏诚信企业的出口资格,全面规范食品企业。

  2严格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密切关注国外食品安全动态,搜集掌握预警信息,及时通知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出或进入国门。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农产品种植、养殖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要树立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命的思想观念,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和可追溯体系;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二)落实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种植、畜禽和水产品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加强对生鲜乳和奶站的监管及畜禽定点屠宰的检疫工作;依法对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对农业投入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好质量检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分别制订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食品生产环节安全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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