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立健全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严格执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06]30号)和省民政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黔民发[2007]53号),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等有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职责的处室,要从资金分配依据、分配原则、分配程序、管理使用、责任追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和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三、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10.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
加大政治纪律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坚决纠正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行为,坚决查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行为。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民生方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民政为民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落实。
11.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认真落实《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民主测评、函询等制度。重点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否有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是否在住房上有以权谋私以及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违反规定办理出国(境)护照及出国(境)、驾驶公车等问题。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在省民政厅政府网站设立举报信箱,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12.扎实开展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
要把民政专项资金监管放在突出位置,加大民政专项资金的执法监察工作力度,重点对县、乡、村管理和发放民政专项资金情况开展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要及时将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检查情况向同级纪委、监察机关进行通报,加强协调,强化监督。救灾救济处、最低生活保障处、优抚处、安置处、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及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既要管好用好各项民政专项资金,也要对所管理的民政专项资金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察,要针对民政专项资金的执法监察情况,督促各地管好用好民政资金,保证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