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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等关于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的实施意见


  3、财务和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或行业协会使用国有资产的,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资产分割,明确产权归属。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前,由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按工作需要,提出划分意见,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产权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行业协会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帐户,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帐或由行政机关代管财务。行业协会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的,必须于2009年6月底前实现独立管理。

  三、行业协会设置的基本要求

  行业协会的分类,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提出的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的分类方法进行,允许不同领域内的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有所交叉,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业内产业龙头企业或在本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一)名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所属行业,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商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现已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要求办理规范名称的变更手续。行业协会不得使用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相同的名称。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及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行业协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行业协会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强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和行业协会会长(法人)负责制。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选举在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德才兼备的企业家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业协会的会长。行业协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产生,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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