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的实施意见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监察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委办:
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精神,为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原则,在2009年底前完成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实行政会分离的工作。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
在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中,由同行业、同领域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者、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均属于行业协会的范畴。行业协会存在着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行业协会的财务挂靠在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的;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规定实行政会分离。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二)工作内容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置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设立在行政机关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租赁。行业协会办公场所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同一地点办公使用期限一般不能低于1年。
2、人员分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不得由现职公务员(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兼任。现职公务员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任期届满后不再兼任;确需兼职的,要严格执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省办发〔1998〕34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
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在兼职的行业协会中领取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