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办不再审核被拆迁人购买资格。
实行贷币补偿后的被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申请程序和条件按《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与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并公示分层销售价格及允许收取的代收费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监察的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变相提高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入住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经济适用住房达不到基本居住条件:通水、通电、通气、安装套内门、房屋室内地面为光面、室内墙面为涂料、厨房、卫生间铺地板砖、贴瓷片、安装洁具等,不得竣工验收。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帐号监管制度和银行贷款承诺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有足够的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应将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资本金存入市住房办指定专户,住房办、中标单位、银行三方签订《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由市住房办监督管理,确保该资本金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凡参与投标的单位应由一家以上银行出具对项目开发贷款的承诺。
七、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一)禁止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认订、登记、选号、借款、预定款等方式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房屋,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停办一切手续,并会同市住房办依法予以查处。违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违规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所签订的合同,市住房办不予审核、备案。违规购买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
(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让、出租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也不得以房屋置换等方式变相转让,不允许炒卖房号,从中牟利。对违规当事人,由市住房办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炒卖房号的申请人记录在案,取消其购房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