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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汴政[2008]77号)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切实落实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依据《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统一销售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办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2008年4月21日《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发布前,经市住房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用于市区房屋拆迁安置的房源外,已售房屋务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办进行审核、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房屋作为存量房源一律纳入摇号销售范围。2008年4月21日以后新批准的项目,除用于市区房屋拆迁安置的房源外,其余房源全部纳入统一销售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销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摇号销售
  (一)市住房办对除拆迁安置房以外的所有房源实行摇号销售。通过摇号确定小区入围人员、候补人员和选房顺序。市住房办应提前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和位置;
  2.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等情况;
  3.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4.摇号的操作流程;
  5.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摇号应公开进行,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全程监督,公证部门现场公证,摇号结果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布。
  (三)市住房办向入围人员核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以下简称《核准通知》)。
  (四)选房时间确定后,市住房办按摇号确定入围人员的先后顺序组织选房,任何人无权改变顺序或取消其顺序号。
  取得《核准通知》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购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选、购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剩余的房源由候补人员按顺序选房。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准入制度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实名制。
  申请人应按《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同时提供与身份证和户口本相一致的房产证。市住房办对申购家庭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由市住房办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取得《准购证》而未购买到房的申购人,持《准购证》直接参加摇号,不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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