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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汴政[2008]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掌握我市市区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3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范围:顺河回族区、龙亭区、金明区、鼓楼区、禹王台区,包括城市市区和农村。其中城市建成区土地调查范围为:东至青年路,北至连霍高速公路,西至杏花营镇,南至郑杞公路。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乡(镇)、办事处和社区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权属调查时土地权利人可委托指界人填写地籍调查有关表格,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征用、划拨、出让土地的批文、批复及附图,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能够证明土地权属合法来源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共用宗地需提交使用该宗地的协议等资料)。指界人需按有关部门要求按时参加现场指界,核实调查成果并签字盖章,配合调查人员做好界址标志设置等工作。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土地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对不按规定配合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按《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由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开封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联系电话:
  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开封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399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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