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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8]9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或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获准终止,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转入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仍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三条 单位或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应确保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不一致的,应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先办理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设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管理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的业务办理。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仍然承担欠缴职工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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