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锡建总〔2008〕283号)
市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单位,外省、市进锡勘察企业: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勘察工程量成倍增加,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外省、市进锡勘察企业越来越多,质量控制难度越来越大。为了在源头上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范勘察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要求,并结合国家有关对土工试验的要求和我市工程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无锡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强化对工程勘察土工试验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
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试验室实际情况分为两个类别:一类土工试验室、二类土工试验室。一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二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基本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能满足工程勘察基本土工试验需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无锡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
二、土工试验室管理要求
土工试验室经综合考评,符合一类、二类土工试验室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方可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经考评符合分类标准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和土工试验专用章。土工试验室出具的土工试验报告或土工试验成果表应当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各审图机构受理时应予核查。经考评不符合分类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一类土工试验室除为本勘察企业提供土工试验服务外,还可以对外承接土工试验项目,为其他勘察企业的提供土工试验服务。
二类土工试验室只允许为本勘察企业工程勘察项目进行土工试验,不得对外承接土工试验业务。
凡未取得土工试验室资格的本市勘察企业、外省、市进锡勘察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业务时,应委托我市有资格的一类土工试验室进行土工试验,并签订委托合同。
取得资格的土工试验室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进行土工试验,确保土工试验成果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出卖证书或图章等行为。对取得资格的土工试验室,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违规和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土工试验室将责令整改或取消土工试验室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