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下列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后的金额;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