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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7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8]1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24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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