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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经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依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参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应当重新招标,并对中标候选人予以补偿。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结果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封存一份备查,其余投标文件退还。封存的投标文件满六个月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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