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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抽取评标专家,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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