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三)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合同前完成。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到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办理投标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人组织物业项目现场踏勘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书面澄清疑问后24小时之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确认函》。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认函》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二)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四)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