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108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现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
实行专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扩大业务范围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08]293号)、《天津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津政发[2008]37号)和《关于支持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开发住房保障类产品的会议纪要》(津政纪[2008]5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稳妥有效的对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中德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是指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或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人群,由中德银行结合财政补助及专项补助政策,利用住房储蓄产品功能优势,开发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包括:个人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个人限价商品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三类。
第三条 专项补助是指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对与中德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给予为期5年的0.5%的贷款贴息专项补助。每月专项补助的标准为每月贷款余额的0.5%除以12个月。专项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 专项补助由中德银行负责资格核查、代理发放、专款专用;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并对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专项补助的对象、标准和资金列支渠道
第五条 专项补助的对象是指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并与中德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合同的自然人。
第六条 专项补助发放的两个原则:一是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补助政策;二是限定总额、限定期限、限定受益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