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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奖励。指用于旅游商品设计与开发、旅游产业创新等方面的奖励费用。
  (四)信息网络费。指用于山东旅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运行维护费用。
  (五)旅游系统人才教育和岗位培训、旅游统计调查、旅游质量监督、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支出。
  (六)全省重点旅游项目贷款担保资金。指用于担保或再担保全省重点旅游项目开发贷款的支出。此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未经省财政厅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省级项目支出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使用方案,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省财政厅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投资评审、集中支付。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全省重点旅游项目,由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向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在推荐范围内自主考察认定贷款项目,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利率按照协商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采用短、中期贷款(5年以内)。申请贷款担保的项目承担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具备有关部门出具的立项、开发、改造的批复文件。
  (三)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年检合格的《贷款证》。
  (四)提供真实、有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五)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 对下项目支出的用途
  (一)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启动及奖励补助、贷款贴息。
  (二)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补助。
  (三)其他方面的补助。
  第十一条 对下项目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各地的项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并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额度和预算级次逐级拨付。
  第十二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旅游局要按照《山东省省级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鲁财预[2007]40号)的要求,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的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旅游局要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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