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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08]34号)


省旅游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鲁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效益、专款专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旅游发展投入机制。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全省旅游工作重点,确定全年整体使用规划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贷款担保、财政贴息、奖励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项目支出和对下项目支出。
  第七条 省级项目支出的用途
  (一)宣传促销经费。指用于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内外宣传促销、境内外广告宣传、旅游宣传品制作、各种专项旅游市场调查、专项旅游活动组织策划、旅游政策调研等费用。
  (二)行业发展规划经费。指用于全省旅游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及实施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项目的策划、设计、论证等.旅游资源调查及规划实施,特大旅游景区、跨地区旅游线路、精品旅游资源开发等所发生的前期规划、论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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