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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文件精神,为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的城市低保家庭,结合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根据《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居民保障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08〕67号)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由每人每月247元提高至300元。
  二、放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参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分类管理办法,现将《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20号)第六条第(二)项调整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A、B类低保家庭不受低保纳入时间限制,从申请核准之日起,即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C类低保家庭须连续享受低保救助半年以上,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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