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2009年“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增发1个月低保金。
(二)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补贴15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补贴100元。
(三)对家庭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庭、在乡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每人补贴150元。
(四)对市属困难企业和暂时阶段性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按每人400元标准补贴。
(五)对市区特困残疾人每人补贴100元。对残疾职工、优秀残疾运动员、特殊机构进行一次性救助。
(六)对职工劳模、农民工、特殊困难职工和城市低保对象边缘户进行一次性救助。
(七)对城乡低保户因大病和灾祸导致特别困难的家庭,由各县(市)区进行一次性医疗和困难救助。
(八)市领导对有关敬老院、重灾村、特困户进行慰问。
二、资金来源
(一)市区增发的城市低保资金由市、区两级各负担50%;县(市)增发的城市低保金由县(市)负担。
(二)增发的农村低保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
(三)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增发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
(四)对市区残疾人的救助资金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五)对市直特困企业、特困职工、职工劳模、农民工、城市低保对象边缘户救助及市领导慰问资金由市财政支出。
(六)城乡医疗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医疗救助金或爱心基金支出。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认真摸底排查,坚持“不遗漏、少重复”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地救助,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