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Ⅲ类标准。
3.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制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饮用水源保护,也涉及污染源的控制、饮用水源地的执法、排污口整治,还与区域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等有密切关系,需要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机制,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孟州市、沁阳市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其他县(市)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