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监督隐患整改落实
(十二)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持续深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对发现的隐患建立监管档案;落实隐患治理期间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制定隐患治理计划,确定隐患治理期间的监督人员,明确隐患治理的时限、责任人、资金、措施和预案,实施隐患治理计划;检查隐患治理效果,下达隐患治理结论;对隐患进行复查。
(十三)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备案制度,跟踪督办,直至彻底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并严格落实销案时限。
(十四)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时限、责任人、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
七、落实监控责任,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
(十五)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指导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时监控,落实管理和监控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和演练。没有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企业要分期分批逐步建立,新建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全部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八、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较大事故。
(十七)中直(包括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各县、区政府合作开发的小油田)、省直、市属和高新区内企业,以及外埠驻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
(十八)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事故,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事故结案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九)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如实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包括上级部门交办、领导批办和群众举报),可以调查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的事故。
九、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