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对负责监管的企业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和督查,并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督查和抽查的重点包括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情况等。
四、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强化现场监督检查
(八)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听取情况汇报;查阅内业资料;检查作业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填写有关检查表;检查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签字;根据检查情况下达整改指令书;跟踪督办隐患整改和验收等。
(九)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作业现场和职工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的检查,针对各行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检查内容。对比较复杂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监督检查需要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借助和发挥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把安全监督检查融入指导服务当中,实现行政性安全监管和技术性检查指导的有机结合,提高安全监管的权威和效果。
五、明确市、县(区)行政许可权限
(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级)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中、省直和市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未经政府立项的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期审查工作。
(十一)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县(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未经政府立项的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中、省直和市属企业除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需上级批准的事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帮助指导企业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