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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评选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评选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8〕113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8〕99号),市局拟定了《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评选办法》、《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考核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规范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评选工作,根据《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8〕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成立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局长和分管耕地保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在政策法规处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评选组织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处、土地资源处、地籍处、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总队等是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按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协助做好评选组织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创建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活动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与创建活动有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 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每年组织考核评选一次。评选办公室于每年9月份部署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的10月份,对照全市统一的评分标准和评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行自查,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创建工作总结和书面申请报告,报送至市国土房管局接受考评验收。

  第五条 评选办公室收到区县政府创建工作总结和书面申请报告后,按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各有关处室、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评选等项工作。

  第六条 检查验收采取书面情况介绍、现场核实、查看案卷材料、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认真听取每个区县的情况报告,结合汇报材料、自查打分情况、检查验收情况等基础上,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照统一的评分标准给每个区县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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