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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应由财政部门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可以审核通过。

  (六)已采用公开招标等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过的项目,在评审后如果没有满足合理需求的非进口产品参与竞争或是参与竞争的非进口产品不能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确认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等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是评审专家组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财政部门审核。

  四、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但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可以实行批量审核,即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

  集中采购机构应配合财政部门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宣传解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需要进行国际采购的产品,采购人应先获取财政部门同意采购相应进口产品的审核意见,然后按照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门应该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工作。对于受理的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除必须的公示时间外,审核时间原则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七、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8]1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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