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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注明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及文号,以及在相应文件中的具体项目(如《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等)。

  (三)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审核的,除需要向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四)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可以由拟出具意见的主管部门自行认定是否为相关进口产品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

  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五)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因进口产品论证与采购文件评审不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凡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被抽取专家其论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承担或组织其专家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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