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锡财购[2008]18号)
市级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8]14号)转发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发展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于一些非工作必须的项目,如进口的乘用车等,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允许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三、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先履行审核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人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时,应对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
九条至第
十一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