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的通知
(锡财库[2008]2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商业银行: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四年多来,在各预算单位的配合支持和代理银行的良好服务下,取得了很大成效。为深入推进、完善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3]11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5]8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市级机关银行账户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49号)、《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监察局无锡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公布市级机关银行账户清理会审结果的通知》(锡财库[2007]2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锡委办发[2007]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定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要求
1. 新成立预算单位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应将编办批文、相关说明和其他材料及时送交财政部门,提出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允许单位在其主管部门所在代理银行的网点中,就近选择一家办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手续,该账户作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2.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变更为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除了参照新成立单位办理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办理原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撤销手续,并开设单位财政专户分户将撤户资金缴入其中。
3.新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通知,及时参加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配合做好国库支付系统中的各项初始化工作;涉及工资统发业务的,协助办理工资统发相关事宜。
4.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更改单位名称、部门预算编码的,应及时将经批准的相关依据说明递交财政部门,在国库支付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
预算单位经批准变更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必须先撤销原账户,再按规定开设新账户。
5.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支出列报中,应主要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严格控制授权支付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