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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对《吉林省建设厅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公告》的补充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对《吉林省建设厅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公告》的补充通知
(吉建办〔2008〕8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我厅下发的《吉林省建设厅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公告》(第21号)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便于基层操作,现就下放行业组织转变管理方式当中第三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核准”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审批程序调整为

  申请人向省建设厅直接提出申请,将有关材料报省勘察设计协会初审,送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审查,报主管厅长批准后,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向申请人发相关批准意见。

  涉及抗震内容的工程,申请人向省建设厅直接提出申请,将有关材料报省工程抗震专家委员会初审,送省抗震防灾办公室审查,报主管厅长批准后,由省工程抗震专家委员会向申请人发相关批准意见。

  二、受理地点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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