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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二、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把好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要重点监督新建的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情况。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改造任务。要积极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并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三、进一步加大《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以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产品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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