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吉建科〔2008〕2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县(市)建设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7月23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进一步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快推进我省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贯学习
《条例》是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统领下,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比较重要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为有效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及至我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州、县(市)建设、房产、公用等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
《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开展
《条例》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对
《条例》进行全面宣传报道,为
《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建筑节能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