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材料中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审核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增补)”或“不同意变更(增补)”的明确意见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时受理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原则上每半个月审批一次,每月10-15日、25-30日
报厅领导审批。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事项的工作程序和时限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关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的规定
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的,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3);申请其他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见附件4)。
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资质条件办理变更手续,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5);申请其他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见附件6)。
3、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其他类型的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增补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 《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
3、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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