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一)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公司章程、组织形式的事项。
(二)因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事项。
(三)确有需要,贷款超过最高额度和在县域范围外发放贷款的事项。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五)其他规定的相关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2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前,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省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省内合法经营、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五条 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