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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招投标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九)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的文件后,方可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其中,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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