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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以上的行政区划,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1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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