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23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 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就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解决各地就业工作重大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作为就业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本级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就业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考核。
第四条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对就业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资源枯竭或者因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集中的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和直过区民族地区的就业扶持力度。
第五条 就业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计划,推动落实城乡统筹就业扶持政策;负责就业、失业和出入境就业的登记管理;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划管理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