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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文件的通知

  2.加大节油节电监察力度。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和要求,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节电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
  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油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油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油节电产品。要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
  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
  (五)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宣传、广电、文化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要开设节能专栏、专题,解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省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州(市)、各部门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为节油节电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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