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云政发[2008]2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2008]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5]169号)精神,为理顺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责任,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切实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调动企业出口的积极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完善我省省以下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必要性
调整和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是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实现权责对称的客观要求;是明晰界定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支出责任的现实需要。因此,科学、合理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利于增强各地的税收成本意识,对于提升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的责任意识、能力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调整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兼顾各地既得利益的原则。
地方应负担的出口退税额,各州、市只分担退税增量部分,存量部分继续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不影响各州、市财政的平稳运行。
(二)权责对等的原则。
出口地财政负担与其增值税分享体制相对等,通过权责对等,合理分担,调动各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出口退税的积极性。
(三)规范与公平的原则。
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及基数的确定方法全省统一,保持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性。
三、调整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出口退税负担办法。
从2008年1月1日起,以2007年各地出口退税应退税数为基数,基数内超财政部核定我省出口退税基数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7.5%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超过2007年基数地方应负担的退税额,按出口企业所在地或增值税隶属关系,由州、市级财政负担,其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省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