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
(鲁教民字〔2009〕1号)
各市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属地管理职责,健全规章规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协调管理职能,健全工作机构
为突出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作用,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经省编办批准,已在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增配专职人员,下发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的通知》[鲁教人函(2008)25号]文件,确定了工作职责,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民办教育办学中涉及政策性的有关问题,协调厅机关有关处室管理民办教育工作。同时,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成立民办高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省民办高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和组织统战处承担具体工作。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先后制订了《山东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选派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络员、督导专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分别任命了首批督导专员和党建工作联络员,并已派驻全省各民办高等院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或在相应科(处)室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支持、协助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派驻到本市所属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要参照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做法,根据辖区民办学校的规模,区别学校层次和类型,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