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领导,加强监督。抓好落实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强化领导,树立法治观念是根本。要着眼于大力提高市县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和提高市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能力,根据《决定》精神,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答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答辩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是关键。实践证明,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有效途径。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很容易被滥用,甚至滋生腐败。因此,应当建立并完善层级监督机制,认真执行《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省人民政府将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依法行政考核量化标准,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培训学习,完善制度建设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答辩等纳入考核范围。行政考核量化标准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另行制定。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直各委、办、厅、局要抓好落实,对贯彻落实《决定》不力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行政问责。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决策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依法行政中发挥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重要作用。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当。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领导岗位。
由省编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对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