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8]22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决定》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决定》是国务院继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而作出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决定》,对于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决定》的力度,营造有利于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舆论环境。要把握宣传的要点,提出明确的要求,宣传《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通过自学、集中学习、举办研讨会和报告会等形式,不断加深对《决定》的理解,提高认识。对《决定》的学习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行政学院共同组织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培训;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培训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培训本地、本部门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决定》的各项配套制度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完善制度是前提。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行政机关的行为,用制度来保障行政工作的公信力、执行力。为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决定》对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关键环节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决定》,结合实际认真建立和完善《决定》中要求建立的各项制度,并注重发挥制度的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促进依法行政的全面落实。充分体现《决定》精神,努力把市县政府行政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民意评估和调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错误,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鉴于各州(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其标准不应统一规定,由各州(市)、县(市、区)按照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