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直属局、分局,苏州工商局各处室、直属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办案机构在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法规。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