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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和使用,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三)建立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执法监察及责任追究制度

  市墙改节能办及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执法监查,重点监查参建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及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以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按节能标准设计,不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不履行监理责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不履行审查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节能规定擅自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开展新建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

  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分别开展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率65%示范试点工作,总结已竣工试点示范项目经验,召开全市建筑节能65%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示范项目建设经验,通过试点引路,以点带面,推动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工作,为2010年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做好准备。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对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推广。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力度,引进吸收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运行稳定可靠、推广价值大、适合我市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材料、器材、部品、构配件、设备等。积极发展太阳能热水、太阳能照明技术,进一步扩大太阳能光电技术、光热技术应用范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2.建立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领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通过示范,总结经验,稳步推广,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长效机制和模式。

  3.加强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质量。示范项目完成后,要委托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保证示范效益。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建立长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市场引导机制。要认真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解决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或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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