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施工单位节能管理。施工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履行节能施工技术交底程序,严格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国家、省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认真组织节能施工,严格施工管理,认真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要加强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要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质量控制,按规定做好节能隐蔽工程记录。要按节能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墙体材料、节能保温材料、门窗部品和设备等,严格执行质量复检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部品依据有关节能标准进行复验。
要加强建筑节能监理。建设监理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节能监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认可,重要节能部位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派专人进行旁站监理、检验。监理日记要详细记载重要部位节能施工情况。对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设备等不准使用。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施工工艺下达整改通知单,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
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1.凡2007年 8月 1日以后新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进行设计,并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凡不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供热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项目及经检查使用不合格热计量系统的,不得继续施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和投入使用。
2.对2007年8月1日前已开工在建的住宅和公建项目,有条件的要对室内采暖系统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加装楼栋、单元或户供热计量系统及温控装置,使其具备室温调节功能。在建工程采暖系统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条件的建筑,要预留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节装置的位置和改造资金,设立专户存储,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供热计量系统的安装调试,保证使用效果,加装热计量装置,实施热计量。
3.强化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规划、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供热计量相关政策规定、技术规范与标准。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经首检合格的计量和调控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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