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2号)精神,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全市的用电负荷快速增长,电网建设压力明显增加。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的电网建设,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为电网建设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为电网建设服务的主动性,切实为电网建设排忧解难,保障电网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将电网建设纳入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全力推进我市电网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到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经济、城建、规划、国土、环保、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层层落实电网建设责任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制定保障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项目快速推进。
二、加强电网建设规划工作
市、县两级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城乡建设规划中未包含电网规划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现有土地利用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可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规划调整,保证电网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要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如需调整,必须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在电网规划区内新建的项目,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审批关,确保电网安全不受影响。
为确保新建大型居住区、成片改造地区和大型公建等项目的用电,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供电部门的供电规划方案,以便有关部门做好电网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及时安排电网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