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工作条件,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社区干部补贴标准。城市三区社区干部月平均补贴标准由原主任550元、副主任500元、委员450元提高到主任700元、副主任650元、委员600元,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
二、关于办公经费标准。城市社区年办公经费财政补贴标准定为1.2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6000元)。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其他渠道的投入,保证每个社区年办公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
三、关于社区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社区干部,要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途径,对符合“4050”条件的人员通过现行就业扶持政策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确实无法通过现有政策解决的,可由社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标准对社区干部给予补贴(不含个人账户部分)。2008年的补贴资金由市、区各承担一半。以后年度市财政承担部分,以2008年社区干部数字作为基数,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定额下达各区。
四、关于社区用房。各区要根据社区用房建设实际情况,结合并利用好开发商无偿提供社区公共用房和棚改政策,重点解决我市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鼓励驻社区单位将闲置用房用于改善社区办公条件。市将根据各区社区用房建设情况,采取以奖代拨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五、各区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将上述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保证社区干部待遇、社区办公经费和改善社区工作条件经费落实。同时,要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为社区建设和运转提供物质保证。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