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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抛撒纸钱和烧纸及其他祭祀品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抛撒纸钱和烧纸及其他祭祀品的通告
(丹政发〔2008〕41号)


  为净化城市环境,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更好地打造中国最美的边境城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内禁止抛撒纸钱和烧纸及其他祭祀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区的公共场所抛撒纸钱、烧纸和焚烧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二、禁止在殡仪馆或指定的焚烧处以外的任何场所焚烧死者遗物及其他祭祀品。
  三、禁止制造、销售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的,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在城区内抛撒纸钱和在城区露天公共场所焚烧烧纸、花圈、死者遗物等物品的,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由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政府、合作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文明办、软环境办、民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建委、交通、卫生、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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