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均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可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五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注明公文公开属性。
第十六条 行政公文运转过程中,公文的各审核环节都应该将公文公开属性列入审核内容。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政策法规处、保密办对公文的规范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核。如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分别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十七条 凡规范性文件或政策类文件,应同时附有该文件的政策解读,与文件同步审核。
第十八条 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公文,应确认该文已经公开后方能公开。
联合发文应由文件主发机关商各联合发文单位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均应主动公开。
由其他机关制作,内容与市国资委系统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经信息制作机关同意,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文件解读、咨询服务、便民问答信息等非公务类信息的公开,参照公文类信息审核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公文审核完成后,由办公室文印室提供电子版本,信息中心经登记、编制目录等程序,立即上网发布。如因需要推迟发布的,公文草拟部门应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上注明原因和拟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各处室(中心)要及时检查、梳理市国资委网站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对需要修改或过时废止的信息,应主动与工作小组联系,由工作小组负责修改、完善。
第六章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各处室(中心)根据
《条例》、
《规定》认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如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分别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七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一是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二是市国资委机关信息中心(大沽路100号1622室)